【资讯】熊锦秋完善董事提名权制度维护所有股东权利
熊锦秋:完善董事提名权制度 维护所有股东权利
目前,我们的上市公司董事提名还不是很透明,也不是很公平。比如,5月25日格力电器董事换届选举,第一大股东珠海格力集团(持股18.22%)推荐4位人士作为董事候选人,第二大股东河北京海担保投资公司 (持股9.38%——却只推荐1位候选人,有投资者就对两个股东“不公平”的提名权提出质问。 事实上,董事换届选举一般由股东提名,前一届董事会对该股东的提名形成决议,然后以董事会的名义提交股东会(股东大会)决议通过。通常原董事会在将被提名名单提交股东会前,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、董事名额的分配情况等在股东之间进行协商,但这种内部酝酿,是公司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之间相互权利和利益的博弈,并不透明。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,要选举产生公司董事,首先需要提名候选人。对于独立董事提名,在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中已经有所规范,其中第四条规定“上市公司董事会、监事会、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%以上的股东”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;但对非独立董事,如何提名目前却缺少明确规范,由于非独立董事其实把控上市公司发展方向、深度参与公司实际运作,因此他们的提名其实更加关乎上市公司的未来。 当然,为落实好《公司法》第四条规定的“资产收益、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”等股东权利,《公司法》103条第2款也间接赋予了股东对董事的提名权,规定“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%以上股份的股东,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”,股东可以根据该条规定,不经过公司董事会,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行使选举或更换董事的提名权。 但总体来看,目前董事提名缺乏法规制度规范,虽然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(2006年修订)》明确规定,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、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,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,但这种规定的规范层次太低,上市公司自主性较大,使得董事提名权主要受大股东控制。比如,有上市公司规定“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,按照拟选任的人数,由连续18个月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%以上的股东,按持股比例提出4名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”,这些“土政策”甚至违反了《公司法》103条的有关规定。 为完善上市公司董事提名权制度,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。 首先,在《公司法》中明确规定非独立董事董事提名方式。《公司法》第103条规定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”可提名董事,而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规定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%以上的股东”可提名独立董事,但独立董事也是董事,这两条规定有点相互打架。因此,要么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各自分开,规定只有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”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;要么统一规定,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%以上的股东”都有提名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权利。当然,前者似乎更为合理。 另外,对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,可能有多个股东提名董事,应该说每个股东的提名权都应尊重,但是公司董事刨除独立董事后一般只有4名或6名,为此,董事选举可采取差额选举和多轮选举制度,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总数可以适当多于目标成员数,选举中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先当选,然后在得票不够半数的候选人中再次选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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